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开发区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予以更新。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开发区门户网站(www.zmdkfq.gov.cn)上查阅或提出申请。需要获得本机关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工作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开发区管委会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受理开发区管委会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5:00至17:30。

联系电话:0396—2636001,传真号码:0396—2636002

通信地址:驻马店市洪河大道666号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463000

电子邮箱地址:zmdkfqxxgk@126.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10类:

    1、开发区管委会领导名单及其工作分工;

    2、开发区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内设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5、开发区重要会议的内容;

    6、开发区重点工作;

    7、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开发区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开发区管委会及办公室层面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mdkfq.gov.cn

2.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驻马店市洪河大道666号开发区管委会1楼,预约服务联系电话:0396-2608168)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3.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开发区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开发区网站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二)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答复时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所发生的检索、复制、复印、打印、光盘刻录等费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不予公开的开发区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开发区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投诉,投诉电话0396—2636005。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