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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 《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4-04-03 15:51
来源:科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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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导我省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 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 号), 引导河南省中小企业走专 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道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以及具有良好 发展前景的“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 ”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结合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河南省内工商注册登 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 企业。企业类型按照工信部发布的相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一)专业化。专注核心业务,具有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 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细化。具备精细化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 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技术领先、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色化。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 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四)新颖化。开展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四条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负责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 定 条 件

第五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应符合省产业政策发 展方向,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任何一项专项条件,且不存在限制条件所列事项。

(一)基本条件

在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存续三年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不少 于 1000 万元;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平均比重不低于 3%。

(二)专项条件

1 .专业化。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 70%以上;企 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条件或环境(牵头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技术研究院、 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近两年内主持或者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大企业或龙头企业配套生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

2 .精细化。企业采用流程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等方式使组织 管理精确、高效、协同,实现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主攻某 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省前 5 位。

3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 点,或具有典型的资源、地域特色,能够带动本地特色产业的规 模及影响力;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 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含 2 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 5 项 以上(含 5 项);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标杆、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1 项以上。

4 .新颖化。拥有强大原创能力、创新活力和价值潜力,采用 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资源的嫁接,对产品和服务提供的手段、形 式、渠道进行创新;具有一定规模的估值和融资吸引力,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认定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

1 .近三年发生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特大事故;

2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有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章认 定 程 序

第六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方式,每年认定一次,具体申报按照当年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七条凡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自愿按要求向所属市(县)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市(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 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辖区“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市(县)级中小企业 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企业在厅网 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称号。

第四章监 督 管 理

第九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

第十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应积极接受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信息报送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效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严重失信行为、重大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 重大调整的,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向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河南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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