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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主动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
2024-04-10 10:03
来源:开发区消防大队
浏览:1633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等相关内容,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

即日起至2024年4月15日。

二、申报范围

本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工作范围是我市所有符合《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附件2)所列举的场所。

三、申报要求

1、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主动申报。

2、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单位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确定为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3、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办理、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不符合《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要求的,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消防救援部门报备,由消防救援部门核查后予以调整。

4、如单位符合界定标准未申报,发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法律责任。

四、申报途径

符合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报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地址:驻马店市通达路20号),联系电话:0396-2678119。可事先联系沟通,通过邮递、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形式递交申报材料。

特此通告。

附件:1-1.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1-2.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4月10日

附件1-1

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下列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为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为一级重点单位;大于2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大于10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市场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为重点单位。其中150间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60间以上150间以下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为重点单位。其中市直为一级、县区为二级。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为重点单位: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其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为一级重点单位,3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为重点单位。其中市卫生局直属医院为一级重点单位,2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医疗保健机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为重点单位。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500张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为重点单位。其中高等院校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张床位以上的其它学校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为重点单位。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500张床位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的为三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四、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五、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侯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3000平方米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二)民用机场为重点单位,按辖区列管。

六、下列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为重点单位。其中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单位。按级别分为一、二级重点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为重点单位。

其中总装机容量在300MW以上的发电厂(站)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发电厂(站)为二级重点单位;电网经营企业按级别分为一、二、三级。

八、下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为重点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其中占地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其中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其中专用仓库体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其中市规划区内二级以上加油站、加气站为一级重点单位,各县区辖区内二级以上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为二级重点单位。

(五)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站内总存量1000公斤或50立方米以上的商店为一级重点单位,站内总存量500-1000公斤或10-50立方米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其中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为一级重点单位,营业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商店为二级重点单位,营业面积在300-500平方米的商店为三级重点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单位。其中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500人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单个生产车间在200人以上的为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按单位实际情况划定。

十一、下列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为重点单位。其中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办公楼(写字楼)为一级重点单位,公寓楼为二级重点单位。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为重点单位。其中地下公共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其中总储量10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0吨以上10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为重点单位。其中总储量10000吨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其中总储量在100000立方米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5000立方米以上100000立方米以下为的二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三级重点单位。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其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点单位,其余为二级重点单位。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按实际情况划分。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说明:

1、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将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交由派出所列管。

4、市一级重点单位列管范围为市四区行政范围内的单位,其他各县超过二级重点单位界定范围的仍由各县列管。

附件1-2

关于将有关场所和单位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

在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下列场所和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三、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

四、县级以上数据中心;

五、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六、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七、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八、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附件1-3

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消防安全责任人

姓名


消防安全管理人

姓名


职务


职务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单位性质

□机关 □事业□个体工商户□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团体 □国有企业 □股份制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单位类型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或客房数在50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且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客房数 间)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1.影剧院、放映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KTV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床位数张)

□(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张)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床位数张)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床位数张)

□三、国家机关:

□(一)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级 □县(区)级)

□(二)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市级 □县(区)级)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 □县(区)级)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市级 □县(区)级)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侯车厅、客运码头候船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县(区)级)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1.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站内总存量300公斤或5立方米以上的商店;(储量 立方米)

□2.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建筑面积 平方米)

□九、单个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食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数人)

□十、国家和省级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建筑高度米)

□(二)地下公共建筑和具有火灾危险性且使用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经营、使用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存储量吨 )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存储量吨 )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存储量立方米 )

□(六)总储存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价值万元)

□(七)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十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十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冰雪活动场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月子中心等孕婴服务场所;(床位数 张)

□十五、县级以上数据中心;

□十六、4A级以上具有建筑火灾危险性的旅游景区;

□十七、功率为30MW且容量为30MW·h及以上的电化学储能电站;

□十八、同一建筑内存在多个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产品等企业且生产车间员工总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筑产权或管理单位;

□十九、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以下”、“小于”、“不超过”均不含本数。

2、一个物业小区内有多栋高层公寓等建筑物而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可算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3.在一个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建筑物内另有符合界定标准而法人不同的单位,可分别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法人相同但多家承包、租赁的可算为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河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驻马店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我单位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此申报。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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