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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2021-12-23 10:40
来源: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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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代理记帐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去会计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具备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由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程序办理

1、申请人网上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当受理申请。

2、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1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4、作出不予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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