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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 新申请办理规程
2023-02-16 10:16
来源:环保局
浏览:1390

1、适用范围

本规程指导适用于驻马店市开发区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新申请项目

2、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综合受理窗口。

3、设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4、《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65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3.5、《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6、《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4、申办材料

4.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新申请)

4.2、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3、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4.4、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4.5、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证明材料

4.6、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

4.7、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

4.8、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4.9、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和公示时间不计。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新申请办理流程见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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