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 延续办理规程
2023-02-16 10:50
来源:环保局
浏览:645

1、适用范围

本规程指导适用于驻马店市开发区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延续项目

2、受理机构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环保局综合受理窗口。

3、设立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3.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4、《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9 年第 65 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3.5、《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6、《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的通知》

4、申办材料

4.1、《河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延续)

4.2、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4.3、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4、有环境监测资质部门出具的近期企业生产区域及周边范围内的大气、土壤、水、噪声等污染物的监测报告

4.5、经营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台帐、转移联单,处置后各种废物的去向

4.6、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协议书

4.7、事故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记录和证明材料

4.8、环境风险管理计划

4.9、企业持证期间工作总结

4.10、上次申领至本次换证申请期间有关环保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没有整改事项的,可以不提供)

4.11、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和公示时间不计。

6、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7、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流程见图 1。

07.png


上一篇: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现场办理城镇排污许可证, “一件事一次办”让 群众少跑腿
下一篇:危险废物(收集类)经营许可证 变更办理规程

手机版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