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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开政文〔2024〕20号
2024-05-20 10:40
来源:拆迁办
浏览:6507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驻开政文〔202420

各乡办区直及市直派驻有关单位: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规范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驻政〔202110)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现将开发区内被征地农民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家庭人口的认定

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合法分配人口的认定以公安居住户籍为基本依据并按下列方法予以认定。

1.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人口给予居住安置。户籍在本村(居)民组的挂靠户不视为居住户籍,不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2.因婚嫁不在本村居住,但户籍没有迁出,在村庄拆迁之前参与本村(居)民组集体分配的,视为居住户籍予以认定,不参与集体分配的,不予认定。

3.出生地和嫁入地均在开发区辖区内的出嫁女或符合入赘条件开发区辖区内男到女家落户,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村庄都已拆迁但未给予居住安置,属于按人分配安置房的,由现居住地乡办在其居住村庄群众安置时一并给予居住安置。

4.离婚回迁的出嫁女及其所带子女,户口在本村民组,参与集体分配的,给予居住安置;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不给予居住安置。

5.经村集体同意在当地居住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可给予居住安置。3口以下(含3口人)安置住房按照人均40标准计算,4口人或4口人以上的一律按照户均160标准计算。私自买卖个人宅基地的,不予居住安置。

6.对合法分配人口进行认定时,享受居住安置住房的时间界限以房屋拆迁规定最后截止日期为准。拆迁方案未明确截止时间或无拆迁方案的,以拆迁时最后一次人口公示截止日期为准。

7.人口认定由乡办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合法分配人口经村(居)委会研究通过,乡办审核后报开发区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备案。

二、居住安置房面积问题

居住安置房按照人均40平方米居住用房标准安排,不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居民每户安置房不超过160平方米。合法分配人口居住安置房采取优惠价购买。搬迁居民户选购的拆迁安置房面积不足实际合法分配人口应当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市场价对搬迁户给予货币补偿;搬迁居民户选购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实际合法分配人口应当享受的安置房面积时,超出部分20平方米以内的由搬迁户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价、工程建设成本价、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的由搬迁户按市场价购买。市场价的确定以搬迁户选购房屋时周边相邻区域商品房售价或市场评估价为基本依据。

三、拆迁群众过渡安置问题

拆迁安置实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经被拆迁群众同意,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安置到位产生过渡安置费的,过渡安置费依据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期限计发,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双倍发放过渡安置费;拆迁群众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对拆迁群众计发6个月的过渡安置费。拆迁群众一次性安置到位的,不支付过渡安置费。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发放,人口以拆迁认定人口为准,拆迁后新增人口不增加过渡安置费。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1-7层)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小高层建筑(8-12层)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建筑(13层以上)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四、拆迁居民安置房分配问题

拆迁居民符合房票安置条件的,按照《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开政文〔2022164号)执行。

在居住安置房主体建成后,乡办要进行安置房预分配。安置房建设主体要及时将安置房户型、套数、面积等信息提供给乡办,乡办在收到安置房信息后60天内完成安置房预分配工作,将安置房分配名单(含分配房间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安置房建设主体,安置房建设主体协调供电公司在30天内完成单户电表安装工作。在电表、水表、气表安装完成、通过工程初验后,安置房建设主体进行安置房移交工作,乡办完成安置房接收工作后通知搬迁居民交纳安置房回购款,领取安置房钥匙。

五、本通知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出台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422

https://www.zmdkfq.gov.cn/newsdetail/43/7428.html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被征地农民 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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