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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标准化服务规程
2021-07-09 09:50
来源:卫计委
浏览:1399


一、事项编码:13131MB21XK38781001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证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歇业的医疗机构。

3.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

(二)不准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五、申办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一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实体单位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工作人员通过单位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医政医管股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四)决定

在办理处室审查完成后,实施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办理)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办理)告知单》。

(五)送达

实施机关作出决定当日应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七、结果送达:申请对象单位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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