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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再注册执业注册标准化工作规程
2021-07-09 09:49
来源:卫计委
浏览:1270


一、事项编码:13131MB21XK38595005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四、办理条件

1、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2、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5年有效期内两次考核合格。

五、申办材料

1、《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申请审批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六、办理流程

    1、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的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八、结果送达:现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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