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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开政文〔2022〕164号)
2022-12-02 14:43
来源:建设交通局
浏览:43184

各乡办,区直及市直派驻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经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28日

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开发区征收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征拆行为,缩短征拆安置周期,满足征收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建立高效快捷的征拆工作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驻政办〔2022〕55号),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票适用

(一)房票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群众购置房屋的结算付款票据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

(二)房票安置是征收人根据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原居住房屋和计划安置的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群众,由被征收群众向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下同)的一种房屋安置方式。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视同放弃房屋产权调换。

(三)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和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项目区域内被征收群众实行房票安置。

(四)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自愿”的原则,市政府统筹主导房票安置工作,管委会为房票安置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房票安置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乡办、区发改局、金融办、法制办、拆迁办、建设交通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有序推进。

二、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或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法律法规、政策中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一并载于票面。

三、房票期限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房票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四、房票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后,由征收人给予安置补偿权益金额5%的奖励,作为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二)被征收群众选择房票安置的,一次性发放18个月的过渡费,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三)被征收群众在市级“房源超市”系统平台选房,可使用房票跨区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并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

(四)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中“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五)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房的,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群众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六)被征收群众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群众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五、房票使用

(一)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

1、被征收人作为房票使用人,实行实名制;

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赠予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借、非法套现;

3、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二)被征收群众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奖励,可申请根据房票面值扣除各种政策性奖励后重新按货币补偿方式、实物安置、公共租赁住房安置等其他方式进行安置,已发放的房票收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房票若未产生实际购房行为,征收群众不可提现兑换。房票有效期内不产生任何利息。

(三)被征收群众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购房款(含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的85%。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群众可通过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现金支付等方式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被征收群众可在房票到期且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向征收部门申请领取货币。

六、“房源超市”的建立和产品类型

(一)按照驻政办〔2022〕55号精神,市住建局统筹“房源超市”的建立和管理,负责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定期公布进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信息,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二)各乡办负责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广泛宣传,引导其参与房票安置工作。接受房票安置条件的商品房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向乡办提出申请。乡办将填写要素齐全的申请手续汇总后,报区建设交通局审核,审核通过的房源统一报区房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市住建局进入“房源超市”(须是现房或准现房)。

七、资金保障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筹集,财政部门应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对房票安置资金实行闭环管理,专项用于房票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八、房票管理

(一)区建设交通局负责实施房票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区拆迁安置办负责收集征收信息,指导协调各乡办做好被征收群众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金额审核工作;区发改局负责核实相关信用信息;区税务局负责核实相关税费信息;区信访局负责核实相关信访信息;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公安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相关工作。

(二)房票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群众与征收人(乡办)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

2、被征收群众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和被征收房屋钥匙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乡办)签发房票;

3、被征收群众在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房中自主选择房源,凭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被征收群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购房坐落、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房源为期房的,收款账户须为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签名签章。

(三)提供房票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房票结算证明等,向征收人(乡办)申请办理房票兑现结算手续,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并完成备案之日起2个月内拨付房票金额的60%;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1个月内再拨付30%;余款于房屋交付被征收群众后3个月内拨付。

九、监督管理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报市住建局计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

2、非法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

3、销售商品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4、借机涨价、捂盘惜售的;

5、擅自延期交付房屋的。

(二)征收人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资金,或擅自突破规定标准发放房票。对造成经济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其他

(一)房票安置房销售合同实行网签网备。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人发生购房纠纷的,由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解决。

(三)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自本方案印发之日-2024年6月30日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本方案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方案仅适用于开发区。

附件:1. 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 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管理办法

3.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房屋信息登记表

附件1:

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闫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代华林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张凯三级调研员

张宏宗三级调研员

李志峰党工委委员、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沈继平党政办公室金融办主任

苏海党政办公室主任科员

焦润赟政法委副书记

胡文波群工部(信访局)部长(局长)

马沛党政办公室法制办主任

常青财政局局长

李亦凡审计局局长

任爽建设交通局局长

朱亚丽城市管理局局长

陈建锋发展改革局负责人

胡元磊投资公司总经理

范具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

魏有为税务局局长

符明威金山办事处主任

薛皎开源办事处主任

邢佳慧关王庙乡乡长

张萌金河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交通局,任爽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苏海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骨干组成。

附件2:

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管理办法

一、准入条件

(一)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城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现房:纳入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现房,已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首次登记且未销售;

2、准现房:纳入房票安置“房源超市”的准现房,房源所在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已完成小区给排水、配电、消防、电视由话、网络、道路、绿化、管道燃气等室外配套工程建设,达到入住条件。6个月内能实现首次登记。

(三)进入房源超市的房企已经法院、信访、税务等部门核查无查封、诉讼、信访、偷税漏税等问题。

(四)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提供的房源纳入“房源超市”的不得办理融资抵押,房源信息实行动态更新。

(五)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价格不高于该项目已售房屋平均价格或不高于项目周边同期房屋市场价格均价。

二、准入程序

(一)企业向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辖区政府组织初核后报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资料会审并组织现场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四)复审意见提交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由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研究通过的房源超市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进入“房源超市”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享受政府各项优惠政策;

(二)“房源超市”采取自愿和公开原则筹集进入,凡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进入,进入后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企业自愿申请进入,也可申请退出。

(三)纳入超市房源,企业自愿以最近销售记录的前6个月楼盘销售价格为基数,下调一定的比例确定销售价格(具体下调比例由辖区政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协商确定)。

(四)确定为超市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就房源地点、面积、楼层、户型、套数、销售价格优惠幅度、房屋移交、权证办理、房屋质量等填写《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申请表》。

(五)“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符合“房源超市”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随时申请进入“房源超市”。超市房源储备周期为6个月,具体时间在《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申请表》中约定。储备周期内,确定为超市房源的商品房同时也可对外销售。超市房源储备周期截止,开发企业自愿申请续期,并重新填写《驻马店市中心城区“房源超市”申请表》,也可申请退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房源超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因房地产企业提供资料不实,对持房票购房的被征收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责任。

驻开政文〔2022〕164号附件.xls

政策解读:https://www.zmdkfq.gov.cn/newsdetail/43/4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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