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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开政办〔2022〕10号)
2022-12-13 10:33
来源: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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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办,区直及市直派驻各有关单位:

《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

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1〕2号),驻马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驻发改收费〔2018〕18号)和《关于驻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驻计价管〔2003〕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因地制宜、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以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为工作目标,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作为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政策引导,明确规范标准、统一管理要求。落实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加强宣传教育,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氛围,统筹谋划、补齐短板、综合治理,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逐步提高市民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知度,有效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城市文明程度。

二、征收范围

关王庙乡、金河办事处、金山办事处、开源办事处

三、征收对象

(一)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

(三)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

四、征收标准

按照驻马店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驻发改收费〔2018〕18号)和《关于驻马店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驻计价管〔2003〕632号)标准执行。

五、职责分工

(一)征收模式、征收主体及委托代征单位

1.征收模式:按照有利于提高征收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征收模式采用市、区两级征收运行体制,辖区非居民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我区征收主体代收代缴,辖区居民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里要求统一由市级征收主体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代缴。区级征收机构主要职责:一是对区代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二是区代征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非居民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工作及城市生活垃圾量的核定工作。

2.征收主体:开发区城市管理局。

3.委托代征单位:三办一乡。

(二)收支管理及票据管理

开发区非居民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统一上缴区财政专户,统一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征手续费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由区财政局按照征收金额一定比例拨付给各乡办,用于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环境卫生和垃圾清运。

六、实施步骤

(一)建立健全各乡办征收机构

区城市管理局、三办一乡要建立健全征收管理机构(城管科),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代征收职责,配齐征收人员。(责任单位:城管局、三办一乡)

(二)政策宣传

通过广泛地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活动,让广大市民了解城市生活垃圾从收集、运输,到无害化处理的整个流程,明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增强市民依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识。(责任单位: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局、三办一乡)

)全面开征

经过精心筹备、周密部署,建立和完善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及征收队伍,科学管理,广泛宣传,自《开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施行之日起,全面开征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投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营造最佳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城管局、财政局、发改局、三办一乡)

附件:1.《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21〕2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驻发改收费〔2018〕18号)

图文解读:

新建 PPT 演示文稿_01.jpg

政策解读:https://www.zmdkfq.gov.cn/newsdetail/43/4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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