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办,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实施方案>》(豫政办〔2019〕35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和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文〔2019〕190号)精神,科学指导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合理布局场点,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城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的减少畜禽养殖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总要求,严格落实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依法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调整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风景名胜区条例》
8.《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0.《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1.《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2.《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河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07〕125号)
14.《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 〔2013〕107号
15.《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3号)
16.《丹江口水库河南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豫政办〔2018〕56号
17.《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8.《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三、禁养区范围
1.开发区辖区内全域禁养;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四、管理要求
1.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2.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五、划定区域的管理
要通过分期分批实施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整合、污染综合治理等措施,逐步调整全区畜禽养殖业区域布的局,加强养殖污染防治,规范养殖场环境管理,促进畜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并给予合理的过渡期。
(二)农业部门要加大养殖污染治理的技术培训和跟踪服务,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管委会主导,环保、农业、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参与,统筹谋划、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划定方案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加大媒体宣传报道、曝光的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督促养殖场户负责人积极主动参与。
(三)强化部门协调。区环保、农业、国土资源、建设、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集中全社会力量,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落实,以保护开发区生态环境,促进开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020年2月16日